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2、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按高的标准执行。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经人社(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老干部、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
3、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补助费的审批,由离休干部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实后填写《蚌埠市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审批表》,连同离休干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证明,送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