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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荣誉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1-01-01 10:44来源:本局发布,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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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人民政府授予。老干部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具体事宜。
  2、“授予荣誉证的老干部情况登记表”由原单位负责填写,报市汇总(一式四份)。审核单位和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审核后盖章、签字,不要疏漏。审核后送省委老干部局省直工作处(电话:0551—2606606),以备审查、编号。审查、编号后,省委老干部局留存一份,省政府办公厅盖钢印时留存一份, 原单位和审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3、相片,要求是近期脱帽一寸正面照片,不能用侧面照和生活照代替。贴相片处由省人民政府加盖钢印。凭省委老干部局介绍信到省政府办公厅加盖钢印。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4、编号,由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编号。
  5、发证日期应填写批准干部离休日期。
  6、原职务一项,可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填写:
  (1)多年来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厅局级级和县处级待遇,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没有职务的填享受什么级待遇。
  (3)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4)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填担任顾问前的职务也可以。
  7、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以不填写。
  8、一律用毛笔或钢笔(蘸黑墨汁)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籍贯要填到县(市),单位要写全称。
  9、易地安置的干部,离休荣誉证仍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负责授予。
  10、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离休荣誉证仍由民政部门负责授予。
  1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我省企事业单位,如中央主管部委来函委托我省代授,可按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代授。
  
二、关于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改办和补办问题
  1、凡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年龄、提高待遇和退休改离休等,必须持组织的正式批文,来省办理,原证件收回作废。
  2、如有遗失的,必须刊登安徽日报声明作废(刊登其他报纸无效),见报后凭报纸由组织出面负责重新办理。 
  三、其他问题
  1、办证须由组织派员,携带介绍信前来办理,不应由老干部本人来办。
  2、发现伪造、骗取“荣誉证”者,需及时褫夺,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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